【法條原文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七條:【簽訂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】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【典型案例】
A鋼鐵國貿公司經理欒某代表公司與供貨方B公司、需求方C公司開展非A公司鋼鐵產品貿易,分別與他們簽訂貿易合同。A鋼鐵國貿公司業務人員于某違反規定委托需求方C公司的業務人員孫某傳遞合同原件,對于這一嚴重違規行為作為主管領導的欒某是知情的,但未制止。
C公司實際控制人梁某利用傳遞合同原件的機會篡改合同條款,用假冒的合同章制作“陰陽合同”。在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后,欒某未督促于某定期盤點庫存及跟蹤核實供貨方B公司的生產與發貨情況,僅憑回款情況就認為B公司沒有發貨,貨權還在掌握之中。實際情況是三份合同的鋼材均被梁某控制的C公司提走出賣,前兩次用于支付A鋼鐵國貿公司的貨款和管理費,制造依約履行合同的假象,為最后非法占有A鋼鐵國貿公司資金創造機會和條件,致使第三次A鋼鐵國貿公司損失801.7萬元。欒某指使下屬于某嚴重違反《非A鋼鐵產品貿易ERP操作流程》,在沒有真實入庫、出庫手續的情況下,虛假填報實物庫存和財務庫存,違規操作ERP系統,致使貨權控制存在嚴重隱患,給C公司實際控制人梁某提供了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機會與條件,給A鋼鐵國貿公司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,屬于嚴重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。
A鋼鐵國貿公司得知情況后,向當地紀委監委舉報欒某涉嫌簽訂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。當地紀委監委調查后,找欒某談話。欒某上述行為導致A鋼鐵國貿公司監管、預警缺失,給C公司控制人梁某提供了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機會和條件,造成A鋼鐵國貿公司損失801.7萬元,其行為已構成簽訂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。經法院判決,欒某犯簽訂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(于某已另案處理)
【分析點評】
本案中,欒某作為國有公司主管人員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沒有嚴格執行公司管理規定且未督促業務員于某按照規定履行職責,致使對方制造“陰陽合同”而被詐騙,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,其行為已構成簽訂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。
為保障合同的簽訂與履行,避免國家利益遭受損失,應當做到以下幾點:一是要加強對國有公司主管人員的教育管理,在合同履行過程中,切實查看履約情況,認真開展盡職調查,不能僅聽取口頭匯報,不做實地調查,不能僅聽信言語承諾,不認真核實合同履行、貨物交易等情況,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風險。二是要強化國有企業內控機制建設,建立嚴謹多級的合同簽訂審批制度,對供應商的經營狀況全面了解,對合同標的價值進行合理評估,注重規范合同簽訂的各個環節。三是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,想要徹底防范簽訂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,除了要針對國有企業合同管理漏洞入手,建立健全合同簽訂審批、履約監管制度,還要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國資、審計、財政等部門聯動,加強監管,形成工作合力,對國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中因嚴重不負責任失職被騙,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從嚴從重查處,筑牢防范國家利益受損的堤壩。
來源: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